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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赴欧旅游后失踪 家人状告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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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17岁女孩随旅行社组织的“乐迷团”赴欧洲观摩萨尔茨堡国际音乐节之前,带着一对“假父母”和旅行社签订了委托监护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一到维也纳,该女孩便离团出走、下落不明。女孩的亲生父亲在交涉无果后,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涉案公证书,判令公证处赔偿其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费163万余元。但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事情发生在2002年,这一年的5月至7月,天津音乐协会钢琴专业委员会与一家国际旅行社共同筹备组织乐迷团,于同年8月赴欧洲观摩萨尔茨堡国际音乐节。刘先生的女儿小雨报名参加了该团,同时向旅行社提供了户口簿和父母名下的存折。由于小雨当时不满18周岁,按照签证要求,她需要提供父母同意参团旅游的证书。

  同年7月3日,小雨带着自己的“父母”与旅行社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公证处,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写明:“委托事项:我们同意我们的女儿小雨,于2002年8月期间去欧洲旅行。由于小雨年龄尚未满18周岁,特委托旅行社海外部经理为小雨在欧洲旅行期间的监护人。”被告公证处依据小雨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委托合同,向小雨出具了公证书。

  2002年8月2日,小雨随团赴欧洲旅游,并于当晚10时许到达维也纳(当地时间)。但转天早餐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异常惊讶地发现,小雨已离团出走。一直到此次行程结束,她也未能归团。2002年8月21日,旅行社工作人员按照小雨所留的地址找到了她的父亲刘先生。此时该工作人员才发现,刘先生并未到过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小雨当时带去的是一对“假父母”。

  小雨到底去哪里了呢?刘先生的妻子于2000年前往西班牙,2003年刘先生在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法院询问其子女情况时,刘先生说:“小雨在德国上学。”

  交涉数年无果,刘先生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涉案公证书,判令公证处赔偿其误工费63万余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并追究公证员的相关责任,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公证处承担。

  庭审

  三方针锋相对

  焦点集中在公证书

  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先生在庭审中称,公证处出具了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公证书,造成其女儿出国未归。因思念女儿,2002年10月31日他突发心脏病,随后便失去了工作。刘先生表示,涉案委托书不是他和前妻所为,公证处下发不真实的公证书,导致女儿小雨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至今下落不明。该事件给其造成精神、身体造成损害,并产生财产损失。

  公证处的代理人表示,刘先生要求撤销公证书及追究公证员的相关责任,但该诉请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而是公证机关审查的范围。刘先生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应支持。该代理人称,公证处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的是刘先生的女儿小雨。刘先生作为小雨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代理人最后表示,涉案公证书与刘先生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同意刘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回国后才知道刘先生夫妇当时并未到场办理公证书。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一家的行为纯属欺骗。

  判决

  刘父精神赔偿

  缺少法律事实依据

  合议庭经细致审理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公证处在为小雨办理委托公证时,虽然委托方与受托方提供了刘先生相应的身份证件,材料手续齐全,但委托书的签名非刘先生所为,从而可以证明办理公证时,刘先生确未到场,因此该公证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刘先生主张撤销公证书、追究公证员的相关规定,因均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对刘先生的该项主张,本案不予涉及。

  刘先生主张“由于公证处出具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公证书,使女儿出国滞留不归。他因思念女儿心切而患心脏病,并导致失业,故要求公证处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但小雨出国滞留不归,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无必然联系。同时,刘先生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刘先生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刘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法官强调,公证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因此建议公证处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本版撰文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

来源: 新浪法制
[编辑]: 李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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