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霍宪丹 在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2006年7月22日 北京)
今天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向大家
汇报学习体会,发言之前先通报两个信息:
一是最近中央领导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作出一系列批示,充分肯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对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人大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我们要在全面完整和正确理解中央精神和人大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决定适用的范围和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作好牵头工作。
二是经中央编办正式批准,司法部将正式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共有八项基本职能,主要是:研究提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司法鉴定的宣传、理论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指导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承办建立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下面,我讲五点认识。
一、坚持服务大局的观念,发挥两大功能,为实现两大转化做出贡献
1、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分工合理、完善配套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应该说,党中央已经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年秋季的中央全会还将进一步研究、部署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和谐社会,需要一整套分工合理,完善配套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按照我的理解,这个体制应该分为五个层面,一是协商解决;二是调解解决,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是公证;四是仲裁;五是诉讼。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机制,也是最高层次的最权威的最后一种解决手段。要建立合理、完善的纠纷解决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证明制度。大家都知道,不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都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第一是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即争议的事实和专门性问题。第二是要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当然,我们讲的法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也就是一种完善的规则体系。第三是要有中立的第三者,也就是裁判者。只有这三个要素的合理构成,加上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才能形成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2、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最终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两个转化。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证明办法、一种法定的证明形式和一种法定的证明制度,它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只有当社会建立起了一整套层级有序、分工合理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才有可能实现两个转化,而只有实现两个转化,才能建设成为和谐社会。所谓两个转化,一是指要善于把各种重大复杂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仅仅实现了第一个转化,问题并没有解决。第一个转化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实现第二个转化,即二是指要善于并尽可能地把法律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和知识经验,去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的真伪。从当今的司法实践看,法官基本上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只要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就能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当前真正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还是在对事实的确认上,说到底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
3、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两大基本功能,为实现两个转化做出贡献。司法鉴定的两大基本功能,就是指它的技术保障功能和专业化的服务功能,对于刑事诉讼来讲,尽管目前讨论问题的焦点在刑事诉讼上,很多问题也都是以刑事诉讼为基础展开的,这也是因为涉及人的生命的问题非常敏感,有关的案例也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但从长远发展看,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为刑事诉讼提供技术保障的,还要为其他两大诉讼提供公共服务。当前在法院审判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子都是民事类的,刑事案子从数量总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二、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这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也是《决定》的法律底线。而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是:要通过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和处罚管理,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要通过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要求,规范管理行为,规范执业行为,规范鉴定秩序、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方法,规范鉴定标准,以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司法鉴定人的独立身份,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公开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客观公正可靠。
2、关于加快构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框架。根据我的理解,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国家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3、建立健全两结合的管理制度。中央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起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而建立完善两结合管理制度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建立行业协会的基础上,解决好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之间的相互衔接。二是要建立起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政府其它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相配合的制度,可概括为两结合管理模式和双重管理模式。
4、坚持从实际出发,逐步形成统一司法鉴定体制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管理模式和合理的运行机制,综前所述,我认为,总体来说,可以集中概括为三种管理关系:一是指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两结合的管理关系。二是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技术鉴定行业部门之间的双重管理关系;三是指国家统一管理与有关部门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
三、坚持执业为民的理念,依法独立执业,不断提高公信力和可靠性
我们讲,实现司法公正,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具体的目标,既是一个价值层面的追求,也是我们制度设计的依归,因此司法公正它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体公正构成的,不仅包括侦查公正、起诉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公正,我认为,还必须包括鉴定公正,可以说,鉴定公正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为实现鉴定公正,当前要抓好四项工作:
1、加强教育培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指南。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是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不论是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还是在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中,都要自觉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提出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要求。我们必须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在工作管理工作中自觉贯彻,在执业实践中自觉坚持;必须坚持两点论,两手抓,既要反右,又要反左,正确掌握好合理借鉴与照抄照搬的界线和区别,正确处理好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具体来说,衡量的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有利于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看是否有利于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期完成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三是看是否有利于建立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四是看是否有利于诉讼需要,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2、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其基本内涵是: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依法执业,诚实守信;恪守中立,探真求实;终身学习,持续发展。这一规范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要求。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鉴定人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鉴定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我们整体管理能力的提高。
4、抓住两大支撑点,不断提高鉴定质量。能否保证鉴定质量,能否保证及时有效,能否保证及时有效地为诉讼活动尤其是为审判工作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主要取决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社会公信力构成的主要因素或说影响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二是鉴定人的独立身份;三是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四是双方诉讼地位和权力(权利)的均衡性。目前鉴定主要还是以单向服务为主,控辩双方存在明显失衡的现象,因此,必须考虑双方诉讼地位和鉴定权力(权利)之间的均衡性。
5、影响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基本依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二是鉴定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三是鉴定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成熟度;四是分工的专业化程度;五是鉴定程序、方法、标准和规范的统一性和标准化程度。从前一段时间来看,影响鉴定质量的一个主要的技术原因就是它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和鉴定操作规范不统一、不标准,基本状态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各搞一套。
四、加强执业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秩序
1、要加快制定一批配套的基本制度,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仪器设备标准等,这三项制度规范已经征求过各方意见,目前已进入了审批程序。关于收费管理办法,与发改委多次磋商,已经有了基本的框架,下一步共同进行调研,研究确定制度框架的基本内容。此外,还要制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规则,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等等。
2、开展执业检查,严格规范管理,严肃执业纪律。从一开始就强调,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今后还将继续坚持这一原则。今年10月1日是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实施一周年,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3、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评价制度和方法,应该说对管理行为和运行过程开展科学有效的评价,这是世界各国管理工作的通行作法。在教育领域中,教育部非常重视评估工作,明确规定:所有高校,不论什么层次的高校,每隔五年要接受一次政府的评估,以期通过评估的办法指导、引导、规范高等教育的协调、有序的发展。我想这是一个共同的手段,不管是在教育管理中,在其他的管理中也都需要。
4、加强执业监管,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应该说当前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各级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要大力加强和做好执业监管工作。我们从当前社会上反映的诸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大头奶粉、假农药、假酒案中,并不是没有主管部门,也并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关键是政府的执业监管失范,或者是由于职权交叉,谁都想管,谁也没管,以致出现一系列问题,这对我们也是一个警示,也是一种反省。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执业监管,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5、要根据成都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力度,组织开展能力验证的试点工作。开展实验室建设,有其基本规范,国家的质检总局和标准委也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在实验室建设上,目前差距还比较大,离《决定》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了解,目前全国司法鉴定的实验室,能真正通过认证认可的,没有几家,可能也就不超过十家,任务还相当繁重,必须认真对待。
五、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之间相互适应、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制度规范,及时有效地为诉讼活动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
1、应该说,这既是我们提出的一个发展要求,也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人大决定中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条件和标准,它是根据全国的情况来制定的,尤其鉴定人,应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宽泛,也就比较模糊;从行政许可的规定性来看,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准予登记,但当前的问题在于这一许可的条件、标准与审判工作中对鉴定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何消除这个差距,正是我们今后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需要尽快研究解决。同时,司法鉴定的管理和司法鉴定的使用之间还缺乏制度联系,也就是说还处于脱节的状态,这个脱节又导致了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产生。因此,如何建立起管理与使用之间相互适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制度衔接,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积极协商,已初步达成共识,拟建立四项机制:一是定期协商的机制,今后双方将就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的普遍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研究解决的办法;二是建立起定期的双方信息反馈制度,把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来,我们作为管理部门,只能在事后的投诉举报中了解情况,但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诉讼中尤其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我们并不如使用者那么清楚,那么及时,因此建立这个定期的信息反馈非常有效。内容可包括鉴定人是否出庭,鉴定人是否遵守的出庭的相关规则,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在法院的采信情况等等。如果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反馈信息,对于我们双方的工作都有好处;三是共同拟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司法鉴定人出庭迫在眉睫,尤其是死刑案子二审公开审理之后,按照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何出庭,如何给予他们人身保障、经济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四是双方要共同规范司法鉴定名册的使用管理办法,因为现在对使用管理办法比较乱,由于涉及到比如说三类内、三类外等问题,双方共同认为必须按照中央精神和人大决定规定,共同规范名册使用管理办法。
2、进一步与最高法院的协商,共同规范死刑二审公开审理中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优质鉴定资源,为死刑案件和重大伤害案件的公开审判活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应该说从人民法院的审判需要来看,当前最关键的、最重要的是死刑案件、重大伤害案件的审理,恰恰在这个方面他们最需要高质量高水平的优质鉴定资源提供可靠保障。目前各种鉴定机构鉴定人并没有区域之限,也没有等级之限,如何能衡量和判断谁是高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我们在管理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能力度、成熟度的客观评价为社会提供一个可观控的客观指标进行衡量,促使鉴定人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上公平竞争。
3、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尽快将司法鉴定纳入到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的范围中去。从英国的情况看,这都是政府的职责,不论请谁做司法鉴定,只要符合规定受助的条件,全部由政府买单,这是将公共资源用于公共活动。
最后,关于司法鉴定适用范围也是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之一。对于司法鉴定适用范围有三个层面:一是主体范围,这主体层面包括哪些?即是人大《决定》适用哪些主体的问题;二是司法鉴定的客体范围,也就是鉴定的执业项目、执业类别该怎么确定;三是时间效力范围,按照《决定》的规定是指的诉讼整个过程,但是现在有的人往往过于较窄的理解为仅指诉讼的中间状态,并没有把诉前和诉终执行阶段考虑进去。此外,当前的视角主要是放在刑事诉讼中,那么将来民商案件中大量需要的鉴定类别、鉴定的项目又应该如何规范?今天提出这两个问题,希望大家能进一步思考。
此外,关于三类外(四大类)鉴定的管理,涉及三个层面:一是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界限);二是是否纳入统一管理(而非管不管);三是由谁管(只能由法定管理部门);四是如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