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霍宪丹
2006年是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司法体制和
工作机制改革要在今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指示,按照抓落实,打基础,建制度的总体要求,当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基本制度建设,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发挥两大功能,抓住两大支撑点等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
1、 以科学组织方式推进制度建设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司法部的总体要求,必须认真设计基于科学的系统思维(systems thinking)和系统方法(systems approach)的制度建设的组织方式和实施架构。以使得参加司法鉴定规章制度立法活动的人员:一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既有特邀的专家学者,也有身处实践一线的同志;二是从专业和学科的互补上,既有学法律的,也有从事鉴定技术和其它科学技术(如社会系统工程)工作的;三是从职业领域和经验的借鉴上,既有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领域工作的,也有从事过国家法学教育评估、律师职业规范制定和其它领域工作的。
这种跨视角、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跨背景的广泛参与、交叉借鉴、平等互动与综合集成,加之辅助的电脑资讯,对于发挥大家的比较优势,科学地完成这次的立法任务,并对司法鉴定管理这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完成基本目标并持续追求卓越治理(Governance Excellence),提供了重要支撑。以后的专业性会议,也将努力采用这种"综合集成研讨厅"的科学模式,以有效地发扬民主与科学精神,有效地落实科学发展观。
2、 关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当前制度建设的任务
2.1 关于基本制度建设。司法鉴定既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辅助性工作,又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仅要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而且必须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主要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更加中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诉讼程序的设计更加科学;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基础,在众多具体制度中,除了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外,当前要紧紧抓住在统一管理体制框架中起支撑作用的基本制度的制定工作。主要是以下八项: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制度
2.2 除上述八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外,对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而言,还应当考虑尽快制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如:《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办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办法》、《司法鉴定重大案件信息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出庭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实验室能力验证办法》等等。
3、 当前需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
3.1 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准入管理和执业过程监管的关系。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分为行业管理和登记管理两个层面,行业管理主要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宏观指导;登记管理是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对后者而言,一定要处理好准入管理和执业过程监管的关系,这二者既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整体,又是一个相互衔接的动态化的过程。如果监管失范,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由于《决定》规定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比较原则,又考虑到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实践中,其准入门槛与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的高要求之间目前尚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加上《决定》在鉴定效力等级和区域管辖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在行政许可管理条件下,如何不断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能力和水平,如何保证鉴定质量,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对此,尽快制定三大评估办法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执业活动的动态过程中进行实时有效监管,以规范鉴定行为,维护鉴定秩序,保证鉴定质量。
第二,正确处理准入门槛和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决定》设定的准入条件必须兼顾全面,只能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而全国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同时,由于实行的是一种登记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准入,而非审批可作数量限制。另一方面,《决定》所规定的认证认可门槛很高,这在实际操作中又是短期内不可能达到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两者关系,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明确准入后必须努力达到认证认可的最终目标和要求。
第三,正确处理合格标准与选优标准之间的关系。在法学教育评估中也是抓两头,带中间,即:合格评估、选优评估,这是行政主管部门抓工作的方法问题。
第四, 正确处理初任培训、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相互关系。它直接影响到对继续教育的界定。严格意义上的继续教育是从业之后在其职业生涯期间的终身化教育,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资质是以下三方面的统一:专业知识;职业素养;执业技能。只有同时具备了三方面的资质,才是一个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大学毕业只是说明系统学习过某一专业的知识,但是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方面还达不到要求,所以要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可分为初任培训和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主要指的是已具有相关的职业实践和职业素养、经验也有了,但尚未达到拟进入的新的职业岗位对其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接受转岗培训。
3.2 关于司法鉴定的保障与服务功能。各地在讨论制定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时提到其定位接近经营性服务收费,如果仅仅这么定位的话,那司法鉴定也就真成了中介机构,就该放手由市场去调整。实际上只讲这一面是不够的,也是片面的,司法鉴定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具有双重功能:
首先,对司法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尤其是对于实施具有公法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典型的科学技术保障作用,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
其次,它又是一种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但同样涉及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
正因为司法鉴定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统一的特点,《决定》遂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以行政许可的形式,实行登记管理。鉴于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与服务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双重属性,即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换句话说,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决不能市场化,更不能放任不管。从现阶段看,还是需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而目前在市场秩序尚未建立,市场调解机制尚难发挥作用的创制初期,由政府出面制定规则,建立秩序,这方面可能比重更大一些,等到将来行业组织建立起来,基本规则确立了,以及基本秩序建立后,行业协会和市场调节发挥的作用会更多一些,这是一个逐步转换和平衡发展的过程。
3.3 关于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目前的状况并没有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已纳入各省司法厅(局)管理的执业类别已经达到30多个,人民法院列入名册管理的已经达到158种,《决定》主要列举了三大类,这与立法时各方认识不一致有关系。基于此《决定》同时专门设定了授权条款和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前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诉讼需要的鉴定类别该不该纳入,而是由谁来管。吴爱英部长最近明确指示,我们在抓好三大类规范管理的同时,要根据诉讼的需要,积极拓宽纳入统一管理的执业类别的范围。当前急需解决的有:
一是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保护智力成果提供法律保障,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把知识产权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围。
二是学习贯彻胡锦涛、温家宝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与农业部协商争取将涉农有关的急需解决的农产品质量、假种子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涉农环境污染等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
三是配合反商业贿赂斗争的开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尽快把司法会计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四是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如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资产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药品安全鉴定、矿山安全事故鉴定等。
3.4 关于退出机制。建立和形成淘汰机制,实际上这也是一种管理手段、控制环节和退出渠道。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由三大规范来调整它,即:一是法律规范;二是管理规范;三是技术规范。具体来说,这类管理、控制和退出的机制或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政手段。要根据《决定》和两个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评估、检查、处罚等行政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技术门槛。包括仪器设备准入、达标建设标准、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验证。
第三,教育门槛。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把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获得的学分作为一个门槛,就是为了使司法鉴定人能保持高水平、高素质。
第四,业绩、效绩考核。我们在制定三大评估规范时都讲到了业绩,而与业绩相联系的就是鉴定人的诚信记录。
第五,标准化建设要求。标准化率占多少,能采用多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还有没有无标准的空白地段等等。
4、 更新观念、指导实践,掌握方法、抓住重点
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定位,以创新实践推动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胡锦涛同志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要从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各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方面来确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要把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方法、手段协调和集成起来,不断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他还指出:"在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能否建设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和改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 这是因为:
第一,法治活动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使司法鉴定制度是成为国家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能够使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更为复杂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鉴定工作已成为现代法治领域中先进科学技术和新方法最为富集的应用领域,也是现代社会中先进科学技术最为富集的应用领域之一。各种流行的 影视"大片"(如《X档案》、《反恐24小时》、《犯罪现场调查》等)从多维角度对此作了形象而丰富的说明。
第二,"善"以"真"为基础。中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基于事实真相并使各种社会主体或利益关系方(stakeholder)责任分明的和谐社会。它需要有效的纠纷认定和纠纷解决系统(机制),在纠纷认定和纠纷解决系统(机制)中又需要科学而有效的证明办法和证明制度。
所以,在国家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因为司法鉴定工作本身固有的科学属性,对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活动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作为国家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我们有更多的责任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己的创新实践推动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4.1.1 转化思想,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统一,努力实现和促进"两个转化"即:一是 要善于把各种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冲突转化成法律问题;二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努力把法律问题转化为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客观化的和技术含量高的一种中立的尺度和方法发现真实,从而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社会服务。如何为实现这两个转化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司法鉴定人员提出的一个时代要求和重大任务。
4.1.2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两大功能,实现司法鉴定的两个公正。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是公益性与服务性的统一,具有技术保障和社会服务两大功能,司法鉴定管理既是一种公共管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为了真正发挥保障与服务两大功能的作用,司法鉴定活动还要进一步实现司法鉴定的"两个公正",即:一是程序公正(包括诉讼程序和鉴定实施程序);二是技术公正。要使技术公正与程序公正一样,都成为各种纠纷和不满的"消音器"和"泻洪闸"。
4.2 坚持以科学理念、知识、方法指导工作
4.2.1 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紧跟世界科学技术进步潮流。胡锦涛同志强调:"世界科学技术酝酿着新的突破,一场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之中。专家们预计,在未来30年到50年内,世界科学技术将会继续出现重大创新,很有可能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物质科学、脑与认知科学、地球与环境科学、数学与系统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领域中形成新的科学前沿,出现新的科学飞跃,为人类社会发展打开新的广阔前景。未来科学技术引发的重大创新,将会推动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人们生活方式进一步发生深刻变革,也将会进一步引起全球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看清世界科技进步的大势,能够制定出正确的科技发展战略,奋力跟上科技发展的时代潮流,就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把握住机遇、赢得主动。反之,如果没有看清世界科技进步的大势,不能制定出正确的科技发展战略,在全球激烈的科技竞争中落伍了,那就会失去机遇、陷于被动。机遇和挑战并存,关键看我们能不能把握住机遇、加快发展,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这就要求我们遵守司法鉴定工作本身固有的科学技术属性,以更大的责任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紧跟世界科学技术进步潮流。
4.2.2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提出,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紧密相关,与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目标纲领有关。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反复强调的是打击敌人,自然形成以侦查为中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党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党的纲领和国家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有尊严地自由生活,这既是党的宗旨,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最近,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和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中央提出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加上"八荣八耻"构成当前司法鉴定两支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4.2.3 科学系统的思维方法。在工作一开始就要用先进的、系统的方法来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工作成效好坏的关键是工作方法,作为一个教育过程来讲,传授方法比传授知识更加有效。当然还有对法治的信仰问题,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常远同志介绍的卓越治理(Governance Excellence)、效绩/业绩管理、持续创新的理念和方法,对我们思考问题有很好的指引作用,虽然有些目前还难以达到,但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站到社会发展的前沿,谋求高起点、多视角和跨学科的比较优势。
在参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7o5"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提出的治安系统工程目标管理架构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管理流程(图2) ,既是法治系统工程(Legal System Engineering, LSE)和证据系统工程(Evidence System Engineering, ESE)的应用成果,也是帮助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实现可操作化的基本架构。
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管理流程主要由司法鉴定质量状态的信息获取、质量管理目标的制订和详尽分配,以及质量管理目标系统的实施三大部分组成,更详化的步骤:
――从复杂社会系统中获取有关司法鉴定质量的"状态信息";
――对司法鉴定状况进行分析测评,提出以消除当前不良状态为目标的"状态目标";
――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因果分析,基于因果关系提出详细的"对策目标";
――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因果定位分析和对策定位设计,基于因果定位提出详细的"责任目标";
――将上述"状态目标"、"对策目标"、"责任目标"整合起来,构成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中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目标系统。
――对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目标系统进行系统化分配;
――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目标系统的有效实施。
惟有目标的有效实施,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中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实现。此外,基于复杂系统架构(Complex Systems Architecture)的证据系统工程,是证据工作和证据管理工作在世界化时代实现卓越治理的科学的综合集成架构,其目标是运用先进手段建立全面、准确、有效的证明机制和证据管理机制,并通过持续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和持续创新(continuous innovation)而实现持续进化(continuous evolution)。这对构建基于事实真相的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科学基础。(图3)
4.2.4 综合集成的工作方法。
在当今世界化时代的复杂环境中,基于系统科学的、综合集成的工作方法,也就是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或综合集成工程(Metasynthetic Engineering)的工作方法,能够使我们在当前认识水平下尽量有效地认识和解决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应对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实现卓越治理。世界化时代的卓越治理要求信息必须是开放的、实时互通的和全面系统的,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要有先进的理念。
第二,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要有先进可靠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
基于系统科学的、综合集成的工作方法在中国最出色的运用领域之一,就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 的航天领域。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载人航天是规模宏大、高度集成的系统工程,……这项空前复杂的工程之所以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取得历史性突破,靠的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靠的是社会主义大协作,靠的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在实施载人航天工程的进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践告诉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同时要善于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佳组合,形成巨大的合力,推动国家重大经济、科技等建设项目更快更好地实施和完成。"
我们应当充分借鉴中国载人航天系统工程的宝贵经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科学地运用基于系统科学的、综合集成的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评价、竞争、监督、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取得历史性突破,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为世界化时代的卓越治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3 突出重点,紧紧抓住两大支撑点和两大关键点。司法鉴定工作要在今明两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紧紧抓住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两大支撑点"和"两大关键点"。(图4)
4.3.1 紧紧抓住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两大支撑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两大支撑点是:
第一,两结合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二,标准化组织的建立。
司法部正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协商筹建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委会组成以后,还要设立各个分专业技术委员会。司法鉴定标委会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这两个支撑点抓好以后我们就有了平台和抓手,就可以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以及行政手段与非行政的手段结合起来。
4.3.2 紧紧抓住司法鉴定工作的两大关键点。要深刻认识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保证司法鉴定权威的两个关键点:一是切实保障可靠性/可靠度;二是不断提高公信力/公信度。这两个关键点的共性,都在于司法鉴定系统输出的"产品",是否能够客观、有效地发现真实,证明真相。
关于可靠性/可靠度。一般来讲,所谓"可靠性"(reliability)是指"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区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司法鉴定活动的"产品"就是司法鉴定意见(即司法鉴定结论,其法定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又可分为司法鉴定文书和司法鉴定报告书两种)。所以,司法鉴定工作所关注的可靠性,首先指司法鉴定报告的可靠性,是指司法鉴定报告完成其规定功能--用科学手段为案件提供客观、真实证据--的能力。其次是指鉴定人在得出司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的确实性,即科学上的有效性和理论上的正确性。
司法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对于决定其可采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可靠性的评价主要关系到司法鉴定系统自身能力度(capability)和成熟度(maturity)的评测和控制,其因素涉及司法鉴定系统的主体、客体与环境,至少包括:
第一,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化程度,如是否依据人类几千年总结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以及它的基本定义和法则得出的结论等等。
第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化程度,包括其业务素质(包括执业经验)和工作业绩(或业务绩效)。
第三,鉴定方法、规程的专业化程度。
第四,鉴定技术的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
第五,鉴定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有效性等。
关于公信力/公信度。司法鉴定系统的公信力/公信度,来自司法鉴定系统的外部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结论在证明事实方面的可靠性/可靠度所给出的整体性判断。如果司法鉴定结论总是不能及时、可靠地证明案件事实,就失去了社会系统的公信力,也就谈不上有多高的公信度了。影响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鉴定机构的中立程度。
第二,鉴定人身份的独立程度。
第三,鉴定程序正当性、公开度。
第四,控辨双方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的均衡性,诉讼机关之间诉讼权的制约度。
在控辩式庭审模式下,我们应该依托中立的社会公共鉴定机构及时为辩方提供证据,形成一种鉴定权上的制衡机制,保证在证据上适度的对抗性和竞争性。
4.4 狠抓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这也是部领导多次强调的。队伍建设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队伍建设决不仅仅是作为口号来提的,还应该坚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建立继续教育制度,以制度予以保障。总的来讲,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当有四个方面要求,即:一是分工专业化;二是岗位专门化;三是队伍职业化;四是培养一体化。只有通过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才能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才能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的健康顺利发展。
5、 其他几项具体工作
5.1 积极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相关建议,解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因法律滞后带来的突出矛盾,如司法鉴定的启动、举证、质证、认证和采信制度,鉴定的委托制度、鉴定名册的使用制度等等。
5.2要超前思考如何应对社会上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对司法鉴定提出的新要求,通过探索建立一种综合协调的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多学科、多门类的共同鉴定。而目前缺乏这样一种协调机制和协调组织,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
5.3考虑如何建立解决技术纠纷的合理有效的机制。鉴定结论的效力只能由法官在庭审中通过质证来进行评判、采信。但涉及技术上和科学认识上的问题,决不能用行政手段来干预。
5.4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认真制定各地区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在鉴定资源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质检机构、科协系统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社会共享。
5.5坚持不懈地加强信息化建设按期完成中国司法鉴定网站二期工程项目,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希望各省能及时将本省司法鉴定基本信息转成电子版本定期及时发给部司鉴办,定期在网上发布,这有利于公众查阅,也便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5.6适时启动两级专家人才库的建设。在建立起省级专家库的基础上,要把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专家推荐给国家专家库做储备,这些专家既可以是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是没有执业资格的。
5.7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以及今后死刑复核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司法鉴定如何保证死刑案件开庭审判顺利进行,这需要推荐一批高水平的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死刑复核的顺利进行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优质服务。
5.8汇编典型案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很多都来源于一些有影响性的案件,比如孙志刚案件、佘祥林案、黄静裸尸案等,去年中国评出十大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其中有三件与司法鉴定相关。司法鉴定活动多年来积累了一些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件对于推动某项制度改革和机制改进可发挥出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