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四川昌达拍卖有限公司[原成都物资拍卖商行]于二00六年六月受农行乐山市分行的委托,拟拍卖该行所属支行的九辆公务用车。拍卖公告于六月十日在乐山晚报发布,截止六月二十六日共有二十二人交了竞买保证金参加竞买。从报名表上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情况引起我们的警觉。为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价霸买,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我公司制定了一个切合标的整体质量现状、比市场价低、高于参考价的起拍价。
拍卖会如期举行。拍卖师宣读《竞买须知》后,拍卖正式开始。“现在开始拍卖1号标的-川L04618黑色桑塔纳轿车,起拍价15000元,请应价!”。拍卖师刚报完价,随即遭到十几个竞买人的起哄,要求拍卖师将15000元的起拍价降回到拍卖公告参考价9000元起拍,要求公布标的保留价。对此,拍卖师将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区别作了解释和说明。但这伙人从他(她)们的利益出发,强词夺理,认为拍卖师高于参考价起拍就是欺诈行为,要在媒体曝光、要让公安机关处理、要拍卖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限制拍卖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准离开拍卖会场。他(她)们通知了当地媒体、派出所。面对媒体和派出所警员,我们出示了企业和拍卖师的证照及举办拍卖会的相关资料,简述了事情的经过、竞买人和拍卖行对参考价、起拍价理解上的分歧,陈述了我们的意见:1、“公平、公正、公开”是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拍卖师报出的起拍价不能下调,否则失去了拍卖的严肃性并有损委托人的利益;2、拍卖行举办本场拍卖会的程序合法,拍卖师操作规范无不当之处;3、标的保留价是委托人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底价,无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拍卖行绝对不能公布;4、一些竞买人提出的要求拍卖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无理无据。对拍卖行的作法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取过激的行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当地媒体了解事情经过,听了拍卖行的陈述后随即离去。派出所警员也劝告竞买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一伙竞买人见拍卖行不让步便开始耍横砸号牌、拿烟抽、喊饭吃……。可敬的是,派出所警员从上午十点到下午三点轮换在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拍卖会因此只有择日举行。(在另一场拍卖会上我们采用密封投递式拍卖方式,这辆桑塔纳轿车以20000元成交,证明当时制定15000元的起拍价是合理的。)
事后经了解,这一伙是专门从事二手车倒买的“车串串儿”。他(她)们通过多次参加拍卖会,从拍卖公告和竞买规则中掌握了标的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低价竞买的目的,他(她)们相互依托、恶意串通,不择手段排挤其他竞买人。这种卑劣的霸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拍卖秩序,应引起拍卖同行的警觉。
竞买人恶意串通、低价霸买的类似案例在拍卖同仁举办的拍卖会上也时有发生。新闻媒体也有报道和评议。如何才能防止和规避此类行为的发生呢?我认为,有的放矢去改进操作方式完善竞买规则是防止和规避此类行为再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 拍卖公告不登载标的参考价格
目前大多数拍卖公告对标的都登载有参考价格,目的就是给竞买人一个与其它同类物品相比较的参照价格,同时提示有意向的竞买人提前测算、筹措款项,以期提高成交率。但是,针对近年二手公务用车拍卖频频出现的竞买人相互到串通、低价霸买的不良趋势,我认为此类标的拍卖公告中不宜登载标的参考价:1、拍卖公告无标的参考价,拍卖人就可以根据同一标的竞买人报名数、委托人给出的保留价、标的市场价位,制定一个有竞争空间、较为合理的起拍价;2、竞买人无法知道参考价,相互间提前串通机率就大为降低。在拍卖会上面对拍卖师报出的起拍价就“无机可乘”,只能权衡是否举牌应价。根据我的粗略阅览,在3-4月就有三家省内同行在拍卖二手车的拍卖公告中没有登载标的参考价格(3月27日成都商报——四川金沙拍卖、4月4日成都商报——四川盛源拍卖、4月11日成都晚报——四川商品拍卖中心)
二、 采用密封投递式为主的综合拍卖方式
所谓密封投递式为主的结合拍卖方式是指将拍卖标的完成过程分成两步:
一是竞买人首先采用密封投递方式报价,如某一竞买人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且是最高价,则该竞买人竞得标的成为买受人;
二是如等于或高于保留价的最高超价有多名竞买人,拍卖方式即转为公开竞价程序——由最高报价的多名竞买人再角逐,其中一名最高应价者成为买受人。
如在密封投递报价结束出现竞买人报价均低于保留价则公布保留价同时宣布该标的流标。为使竞买人信服,整个拍卖过程应有公证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采用密封投递式拍卖方式的好处是:1、能使所有竞买人都处在一个公平竞争的位置参与竞买。一些相互串通的竞买人采用威胁或收买等卑劣手段将真正的买家挡在拍卖会外的现象将减少;2、可以避免出现同一标的“多人报名竞买、场上一人举牌”的尴尬场面;3、能使
标的物较合理的体现其价值,委托人及拍卖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
三、 趋利避害完善竞买规则条款规避委托人风险
竞买规则是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针对标的特性,依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特定的。为了保证拍卖会能在正常的氛围中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抑制以投机倒买的目的竞买人的投机行为、防止标的拍后留有隐患,我认为二手车拍卖在制定竞买规则条款中有必要强调以下三点:
1、 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凭竞买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入场,其它人员不得入场(大型拍卖会应请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协助,增强威摄力)。
2、 买受人在成交确认书的签名必须是竞买标的竞买人本人(有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除外)。
3、 标的物的交付。委托人在见到买受人的成交确认书和付款收据后由委托人配合买受人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将标的交付与买受人。制定本条规则有两个出发点:(1)投机牟利的买受人无法在过户前倒卖;(2)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将标的交付与买受人,可以避免隐患一旦发生殃及委托人。如原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守门员姚健在2000年将自己的一辆三菱跑车卖他人,但由于没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在2003年买方驾驶这辆车出车祸造成一死一伤。由于肇事人无赔偿能力,姚健被法院强制垫付死者家属17万元、伤者6.2万余元的赔偿款。法院的强制行为引起许多人的质疑,认为姚健是“冤赔”。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却认为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前物没有发生变化,车的所有权人是原车主而非肇事人。因此,买方一旦发生车祸危及他人无赔偿能力,法院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出发,就会追究原车主的连带责任。但是对类似案例,也有法院在判决时只追究买方责任、不追究卖方连带责任。有同行撰文谈二手车所有权转移时举出的案例判决结果就是如此。案例大意是:买受人乙(个人)在一次拍卖会上竞得一辆二手车,交完成交款后,委托人甲(公司)接拍卖公司的通知将车辆及车辆资料交给乙。乙接车后,在行驶途中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丙受害。受害人丙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以车辆未作变更登记为由,追诉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乙承担丙的全部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二手车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法律界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所见,对同类似的案例法院判决出现不同的结果也就在所难免。
综上所述,作为拍卖人在编制竞买人规则相关条款时就应趋利避害以规避委托人风险。(余德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