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有权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权。那么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为此,笔者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不适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靠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来对其制约。加上目前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使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有了生存的空间。如果对不适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加制止,就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如一些行政机关出台的不合理的收费规定,就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对不适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引起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是要深化思想认识。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不愿和不善于纠正行政机关非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现象,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纠正本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是舍本求末,许多日常工作都难以开展好,哪里还有“闲功夫”去管行政机关的发文,从中“钻牛角尖”呢?由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不少同志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懒惰思想,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督还不到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法的行政行为将促进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目前,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大多是通过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来完成的,并以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体现出来,其中绝大多数是合法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也是非常拥护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不及时纠正,就会给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直接损害人民的利益,也会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其错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行政机关因作出非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而造成重大的损失和损害人民利益。
二是要强化审查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力度。首先,必须健立和完善监审程序。具体讲,就是要制定有关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对什么样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怎样进行审查作出具体规定。只有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才好操作。其次,要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审查能力。只有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正确区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是要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审查把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坚决予以否定,并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