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四川新闻   国内   国际   时评   麻辣社区
政务   新闻中心   省情   图片   专题   麻辣博客
法制   网上商城   文娱   体育   交警   动漫游戏

房产   财经   汽车   教育   名牌   魅力四川

女性   川茶   川菜   川酒   旅游   网上四川

健康   地图   短信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地方频道>>  成都   绵阳  德阳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广元  遂宁    乐山   南充   宜宾   广安   达州   巴中   雅安   眉山      阿坝   甘孜  凉山

法制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网 > 法制频道 > 拍卖 正文
省高院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管理办法
http://www.newssc.org
2007-09-18 14:27:39
四川新闻网消息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实行审判、执行与拍卖相分离,明确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配合下,以公开竞价方式将涉案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处理措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首先采用司法拍卖方式。

  第四条司法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院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审判庭、执行局(庭)与司法技术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审判、执行与司法拍卖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涉案财产处分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伪依法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八条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

  第九条审判庭、执行局(庭)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瑕疵;

  (二)决定评估、拍卖和重拍;

  (三)确定保留价,封存保密;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查收拍卖成交报告;

  (六)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七)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指定或者随机选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四)监督拍卖活动;

  (五)移送拍卖成交报告;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其它事项。

 [1] [2] [3] [4] [5] 下一页
来源: 四川省行业拍卖协会
[编辑]: 成莹
[发表评论] [字体: ]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如何检举投诉 详情点击>>
·负责人违规 内审有权检举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法制热点信息推荐
 
新闻排行
主编信箱:newssc_fz@newssc.org 联系电话:02885178292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专家顾问团 | 网站招聘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汇韬律师事务所 | 编辑部邮箱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2304068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 四川新闻网版权所有 ICP 川B2-20030058

本网站加速由统一加速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