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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实行审判、执行与拍卖相分离,明确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配合下,以公开竞价方式将涉案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处理措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首先采用司法拍卖方式。
第四条司法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院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审判庭、执行局(庭)与司法技术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审判、执行与司法拍卖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涉案财产处分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伪依法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八条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
第九条审判庭、执行局(庭)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瑕疵;
(二)决定评估、拍卖和重拍;
(三)确定保留价,封存保密;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查收拍卖成交报告;
(六)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七)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指定或者随机选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四)监督拍卖活动;
(五)移送拍卖成交报告;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