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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拍卖师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提高拍卖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注册执业的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配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授权,对全省拍卖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依据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对拍卖师实行登记建档、年检注册初审、年度考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人事部、原国内贸易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讲求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第六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拍卖企业才能执业,并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破产停业、改制更名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七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并报出注册编号及注册的拍卖企业名称。
拍卖师应着装庄重,姿势端正,尽量采用普通话,吐字清楚,操作规范。
第九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拍卖师不得签名于虚假的拍卖笔录。
第十一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在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其所注册的拍卖企业与邀请方签订联合拍卖协议或合同并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