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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十五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四川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交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登记建档。
拍卖师档案记载拍卖师简历、执业、重要拍卖案例、年检注册、继续教育、是否受过表彰或处罚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拍卖师已被原注册拍卖企业辞退的,其原所注册执业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拍卖师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不满3年的,不得调其他拍卖企业任拍卖师。经双方企业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3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交到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拍卖师变更注册执业单位时,调出或调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后于《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后,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将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原则上拍卖师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不得调省外拍卖企业执业。
第四章 年检注册初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授权,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年检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2份;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拍卖师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上述年检注册申报材料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不接受补报。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提出“同意报送”的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核。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出具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不予年检注册的意见,并通知拍卖师所注册的企业及拍卖师本人:
1、违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暂行),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
2、变更原注册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受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警告处分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其他。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遗失后,须补办证书的,拍卖师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转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
1、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事”;
2、本人申请补办执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份;
3、本人所注册的拍卖企业证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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