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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结合评选“四川省优秀拍卖师”的工作,对拍卖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优秀拍卖师”评选条件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制定。参加评选采取自愿原则,由拍卖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注册拍卖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向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拍卖师应于每年年底前填写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印制的《四川省注册拍卖师年度考核表》,经所注册的拍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进行年度考核并记入档案的内容包括:
1、年度内策划、参加拍卖活动情况,主持拍卖会的次数、成交率和成交额,其中影响较大的拍卖会简况;
2、是否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的情况;
3、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继续教育的情况;
4、值得交流的拍卖经验和教训;
5、本年度所受奖惩的情况;
6、遵守本管理办法圾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
1、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变更注册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过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暂停执业资格1年:
1、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2、连续2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的处分,直至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签名于虚假的拍卖笔录的,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处罚,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法主持拍卖活动的,在5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成绩,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处罚之前,通知可能受处罚的拍卖师所注册的企业及本人。拍卖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师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第四十条 受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罚的拍卖师,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四川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当地有关部门,并通知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及拍卖师本人,并将处罚情况记入拍卖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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