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而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下称<行为通知>)中,则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参与各方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行为通知>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一旦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为通知>明确要求。
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而出台的。”上述证监会相关人士说,“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推进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中的重要作用。”
专设并购重组委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的审核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增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将其设立于原来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审核制度,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述人士说,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仍比较突出,具体到并购重组活动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并购重组过程中既有市场化因素,也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这就增加了并购重组活动的复杂性,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因此,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从审核机制上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的提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并购重组委的审核范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同时并购重组委的职责将是: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工作规程>明确,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总人数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
<工作规程>还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监管及审核工作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