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李某因追求女青年黄某被拒绝后,每天不停地用手机短信对黄进行骚扰,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下流,给黄某的工作和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笔者对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处罚谈几点看法。
李某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个人目的,只要确实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并且已经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可以诉诸法律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对黄某大量地发送黄色短信息,对黄的工作、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侵害,涉嫌构成犯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真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真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短信息〉数量达到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李某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以上,黄某则可据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处理。
当然,要使李某的行为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确凿的证据。黄某在报案时,不仅需要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色短信息属于李某本人及真手机所发,而且内容达到"淫秽"的程度。否则,公安机关就难以立案并对李某依法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江津市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40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