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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名村民因池塘承包合同状告村委会胜诉
http://www.newssc.org
2008-04-23 08:05:00
四川新闻网消息               

  因村委会将村里一口池塘承包给他人经营,引起了村民不满,南安市624名村民联名将村委会及承包者告到南安市法院。六七百份的判决书,光复印纸就用掉了4箱。

  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终审判决,624名村民胜诉,村委会与承包者签订的合同无效。

  村委会将池塘承包给外人

  624名村民来自南安市石井镇桥头村。他们之所以将桥头村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及吕某明告到南安市法院,缘于村委会和吕某明签订的一份合同。

  去年4月9日,村委会与吕某明签订一份《池塘承包合同》。这个池塘位于石井镇桥头村海边,面积为30亩左右,承包期限50年,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57年4月8日止,承包金为每年人民币8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吕某明支付给村委员会定金5万元,该定金于该合同生效后可冲抵承包金。

  另外35万元余款如何支付呢?这里面还有文章。35万元于与吕某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宅基地使用证及所有权证拿到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村委员会积极协助、配合吕某明办理这些证件并及时地出具了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而因为办证机关的原因未下发证件,那么余款应于《池塘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完毕。该合同于吕某明户籍迁入桥头村里时生效;若两个月内吕某明户籍无法迁入,该合同即行解除,定金立即退回;如因村委会故意阻碍吕某明户籍迁入,造成该合同无法生效,村委会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吕某明。

  去年4月13日,吕某明将他的户籍迁入桥头村,成为桥头村一组村民。

  在村民看来,池塘是村民集体所有的,怎能随便承包出去;而且承包池塘时,吕某明还不是桥头村人,根据规定,他是没有资格承包这口池塘的。

  村民不满 打起集体官司

  这份《池塘承包合同》,在村里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村民认为,池塘是村集体所有,在未经过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下,也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将池塘承包出去,已违背村民组织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村集体利益也被侵害;还有一些村民认为,一口30亩的池塘,一年的承包费才8000元,太少了。

  一些村民陆续找到村委会,希望能将承包出去的池塘收回,然而尽管沟通了多次,但是双方并未取得根本性的意见。部分村民联名决定讨个说法,通过法律进行裁决。

  于是,一场集体诉讼在村民当中酝酿开来。“他们找到了我,办理了委托手续。”村民的代理律师黄琼华说,过后,大家推举5个村民作为代表人,打这场集体官司。

  11月1日,桥头村624名村民作为原告,将村委会和吕某明告到南安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当初签订的《池塘承包合同》无效。

  那么,桥头村村民到底有多少人,624人能代表整个村的村民么?作为624村民集中推选出来的5名代表,其实也说不清楚整个村到底有多少人。后来,村委会以及村委会均提出,4月9日签订合同当天,桥头村全村有1238人,加上后来吕某明也迁入桥头村,全村有1239人。提起诉讼的624名村民刚好超过全村总人口数的一半。

  合同无效 624名村民胜诉

  南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池塘承包合同》签订时约定该合同于吕某明户籍迁入桥头村时生效,在签订该合同时,吕某明还不是桥头村村民;而且村委会和吕某明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之前,有经桥头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石井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与吕某明签订《池塘承包合同》是不允许的。

  最终,624名村名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624个村民已经超过全村村民半数,也已达到召开村民会议的人数,因此,这些村民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和吕某明签订的《池塘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村委会和吕某明各负担50元。

  宣判后,吕某明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吕某明与村委员的承包经营方案并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侵犯了包括624人在内的村民的民主议定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复印判决书 用掉了四箱纸

  记者了解到,一个案件有624名原告,在泉州,实属罕见。

  法官介绍,审理此案,审核原告的身份非常关键。记者看到,整份判决书,有5万多字,其中仅624名原告的身份资料就占据了4.5万余字,原告最老的是一名出生于1911年的老人,迄今97岁,最小的是出生于1989的年轻人,两者相差78岁。

  判决后,需每人人手一份判决书,每份判决书六七十页,“复印判决书花掉了四箱纸”。

来源: 腾讯网
[编辑]: 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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