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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有误 企业应有"必要的容忍"
http://www.newssc.org
2008-05-10 10:39:47
四川新闻网消息               

  河北晋州“毒毛巾”案件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以下简称海龙厂)对央视的上诉。而海龙棉织厂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苏越龙昨天也向记者表示,海龙棉织厂将提请法院再审。

  毛巾被曝“含致癌物”海龙厂倒闭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期节目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报道中,央视记者将几个说是“海龙厂”生产的样品送检,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

  节目播出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了海龙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海龙厂因此倒闭。

  事发后,海龙厂负责人孟林茂表示,自己的海龙厂并非另一名叫“海龙”的人所办的染厂,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报道所涉及的禁用染色品芳香胺。为此,他向北京市海淀人民区法院起诉央视名誉侵权。

  “容忍判决”引来两种声音

  判决引发争议。河北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薛静认为,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与规范舆论的监督行为之间,要有一个正确的平衡。则不应当有什么宽容可言。

  河北省社科院一位学者提出,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则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的雷诺兹案,该案确认,如果涉讼的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又是负责任的报道,那么即使媒体出现错误也可免除责任,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此案判决提出了有关“必要的容忍”的重要原则,显然是认定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而媒体具有为维护公众利益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此“容忍判决”是否具判例性质,仍待商榷。(据法制日报)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黄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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