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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如此辩解:“行贿人都含着泪让我把钱收下”
http://www.newssc.org
2008-05-15 10:35:27
四川新闻网消息               

  2006年初,庆安水库被列入国家除险加固计划,江苏省政府投资8500万元,有人盯上了这块的“肥肉”。

  2008年3月12日,梁化林、张新昌分别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

  庆安水库。

  江苏省睢宁境内的庆安水库面积近11平方公里,为苏北最大的水库之一。

  2006年初,建于1958年的庆安水库被国家列入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江苏省政府发改委批准投资8500万元。后经江苏省政府水利厅批准,睢宁水利局成立“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由江苏省睢宁水利局原副局长梁化林担任建设处主任。该工程分为5个标段,2006年9月19日开标。

  当时,与睢宁毗邻的邳州市境内,国家“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大运河“刘山闸工程”也正在紧张施工中。工程承建方是江苏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水建”),这是一家扬州水利局下属的企业,董事长杨绘春刚刚35岁,头脑活络,精明过人,他意识到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块“肥肉”,于是一方面安排下属准备编制标书,一方面亲自出面,“盛情”邀请梁化林和睢宁水利局原局长张新昌到刘山闸工程工地“考察”。

  张新昌,江苏省睢宁水利局原局长。

  梁化林,江苏省睢宁水利局原副局长。

  不会亏待老同学

  梁化林1987年从北方一所著名大学水利系毕业,毕业后在地方上的水利局担任10多年办事员;而与梁化林同一天到这个水利局报到的张新昌,却在仕途上一帆风顺。张新昌身材瘦长,看起来文质彬彬,举止斯文,深谙官场之道。1996年4月,不满30岁的张新昌当上了局长助理,两年后担任了副局长。2002年3月,35岁的张新昌坐上了局长的“宝座”。

  在张新昌的提携下,一度“不得志”的梁化林也很快“时来运转”,2006年1月,他被任命为副局长。从此,梁化林对小自己4岁的张新昌一直心存感激。

  2006年仲夏,张新昌与梁化林到刘山闸工程工地考察,扬州水建董事长杨绘春在与张新昌、梁化林闲聊中得知,自己公司里的副总工程师王建春和梁化林是大学同班同学!

  精明的杨绘春紧急征调了当时还在扬州“后方”的王建春,明确责成他专门负责与梁化林等人的公关工作。

  “一应费用由公司来负担,但一定要中标!”杨绘春给王建春下达了“死命令”。

  2006年9月的一天,梁化林接到大学同学王建春的电话,说是要到睢宁来看看他。大学毕业后两人就没联系过,在这个节骨眼上对方的突然出现,梁化林是心知肚明。

  在睢宁一家气派的饭店共进晚餐后,王建春又给嗜好杯中物的梁化林“安排”了4瓶“五粮液”,并亲自送到了梁化林家中。王建春把扬州水建“杨董”的意思转告了梁化林,要梁化林为他们公司助一臂之力,并再三强调,绝不会亏待老同学。见梁化林有些犹豫,王建春又说:“工程这么大,无论投中哪个标段,利润都非常可观,给一些好处也是应该的嘛!”梁化林最终还是动心了。

  好处费必须先付

  梁化林后来交代,他答应“做工作”让扬州水建投中工程量最大的标段,但要求扬州水建要按工程中标价的1.6%至1.8%付给他“费用”。梁化林还对王建春明说,这些“费用”是处理水库加固工程建设处一些支出用,所以,这笔钱须先付给他,如未中标则如数退回。

  很快,王建春把梁化林谈的条件汇报给了杨绘春。杨绘春有意将工程交给扬州水建第一分公司经理王国强来做,于是找来了王国强一同商量。

  43岁的王国强是扬州水建的原任董事长、总经理,曾经是杨绘春的“顶头上司”,此前不久因受贿罪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当时正在缓刑考验期间。杨绘春和王国强初步估算,按梁化林的要求,付给他的费用要在20万元以上。

  王国强叹了口气:“现在找个工程不容易,既然对方有这个要求,这笔费用我来出吧,权当这个工程的利润降两个百分点好了!”王国强接着又说道:“以我现在的身份不太方便出面,我也和他们不熟悉,还是麻烦你安排其他人操作这件事。”杨绘春便指令公司财务部门为王国强先行“垫支”了20万元现金,交给王建春操作。

  钱到了手,王建春马上打电话告诉梁化林:“好处费已经落实。”

  梁化林得知王建春已经把好处费运作到位,心中暗自思忖,自己不能“独吞”。一方面,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己的上司、局长张新昌亲自兼任,工程质量验收和资金审批拨付等大权全都掌握在张新昌的手上;另一方面,他也想趁这个机会报答张新昌的“知遇之恩”。

  想到这里,梁化林来到张新昌的办公室,试探着说:“张局长,扬州水建提出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给我们好处费,您看怎么处理合适?”

  梁化林近段时间与扬州水建打得火热,张新昌早就看在眼里,听梁化林这么一说,张新昌心领神会,欣然应允,并要梁化林和对方协商一下具体比例。他再三叮嘱梁化林,“这件事一定要操作好,不要留下什么后遗症。”梁化林满有把握:“你放心好了!一来扬州水建有响当当的国家一级资质,工程质量不会出什么差错;二来这事由我的老同学具体操办,他也不会出卖我们;三来扬州水建远在几百里之外,也不用担心走漏风声……”

  张新昌听了点头称是。

  为了让扬州水建中标,梁化林和张新昌动了不少脑筋。梁化林多次给扬州水建透露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配套计划等重要“情报”,扬州水建据此将标底进行了两次实质性的重大修改。

  2006年9月19日上午,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

  开标前后二三事

  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新昌亲自赶到南京,安排身为业主代表的梁化林等人向招标评委们“重点推荐”扬州水建。

  招标结果,扬州水建投中了工程量最大的第三标段,工程造价1600余万元。

  如愿中标,自恃有功的王建春找到杨绘春:“按照原定的比例,还要再给梁化林几万元,他们才发中标通知书、跟我们签订合同。”杨绘春于是再次指令财务人员拿给王建春6万元钱。但王建春又提出:“这26万元不是给梁化林一个人的,还得单独再给梁化林一些钱;另外,看在跑前跑后的份上,公司是不是也该给我一点奖励?”

  王建春的要求传到王国强耳朵里,王国强有点不高兴:“已经按中标比例给26万元了,怎么还要?谁知道这26万元是梁化林一个人拿的还是几个人拿的?”但后来他想到毕竟还没有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只得勉强给了王建春1万元。

  2006年10月11日,施工合同正式签订。

  在此之前两天,王建春花了800元包了一辆出租车由扬州赶到睢宁,把装有26万元现金的蛇皮袋送到了梁化林家中。

  梁化林看到茶几上堆成小山似的钞票,一时竟手足无措。送走王建春后,他抓起6万元塞进了自己的床头柜,然后才打电话向张新昌汇报,称对方送来了20万元。

  哪知,张新昌张口就要15万元,只给梁化林留下5万元。梁化林有些不乐意,但当即就被张新昌“严肃”地“批评”了一通。

  梁化林尽管不高兴,次日晨,还是让身为某单位现金会计的妻子彭欣将15万元送到张新昌家中。后据张新昌交代,这些钱都被他个人用于认购基金和家庭开支了。

  2007年5月,杨绘春、王国强等人因在南水北调工程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被扬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消息传到了梁化林的耳朵里,他又惊又怕,赶紧打电话给老同学王建春:“你们公司董事长出事了,你给我送来的那26万元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王建春安慰他:“没事,公司改成股份制了,你拿的是合法的钱。”梁化林这才稍许放心。

  事实上,王国强到案后不仅承认了2000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在担任扬州水建总经理及董事长期间收受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杨绘春所送人民币8.5万元现金的受贿漏罪事实,同时还如实交代了为承揽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而实施的单位行贿睢宁水利局负责人的经过。今年2月27日江苏省仪征市法院撤销了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王国强宣告缓刑的判决,以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王国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这些都是后话。

  在江苏省检察院和徐州市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睢宁检察院分别于2007年6月16日、6月20日,以涉嫌受贿罪对梁化林和张新昌立案侦查。因张新昌时任徐州市人大代表,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6月29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还查明了张新昌收受下属另一水利站的朱站长、水库管理所杨所长等人贿赂款共计4.7万元的犯罪事实。

  梁化林的老同学王建春,也因介绍贿赂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不收对不起他们

  办案的检察官介绍,2008年1月20日法院开庭时,张新昌突然翻供,称自己原先多次有罪供述是“逼供”的结果,而且他是深度近视,由于“不让戴眼镜”,所以他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检察机关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却清楚地显示出这样一个细节:张新昌在接受讯问时情绪平静,而且始终戴着眼镜。

  张新昌一时语塞,竟称录像是经过“技术处理”的,引来旁听席上一阵哂笑。

  张新昌对于收受多位下属钱物的辩解也颇有“创意”: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

  2007年12月14日、2008年3月12日,梁化林、张新昌分别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

  曾陈述其丈夫梁化林收受扬州水建26万元贿赂,并受梁化林之托将其中15万元送给张新昌的彭欣,于2007年6月22日突然主动来到检察院,将原来的证词推翻,欲帮助梁化林、张新昌逃避法律追究,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

  彭欣到案后才交代了其翻证的真实原因:原来,彭欣听到有人议论,说张新昌对梁化林不薄,进去怪可惜的,“当时我一听就激动起来,心想在检察院讲实话了,对张新昌是不利的”,于是便打起翻供的主意。

  2008年3月14日,睢宁法院以伪证罪一审判处彭欣有期徒刑一年。 (秉耕)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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