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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检察官两个难忘反贪故事:胡建学案、成克杰案
http://www.newssc.org
2008-06-13 10:17:37
四川新闻网消息               

  刘宝瑞在30年的检察工作中参与处理的案子不下千余件,应该是个有故事的人,但很多他已经记不太清了。真正给他留下深刻印象的有两件:一是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案,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

  ●胡建学案

  

  “那是1995年的腊月廿二,恰好是个周末。局里一位司机来家里找到我,问我要工作证、身份证,说要给我订机票。我问去哪里,他没说,只是让我第二天上班时带着行李——有任务。第二天到了单位,才知道要去泰安调查当时的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一案。”

  胡建学的案子应该说是检察院在查办泰安市原市委秘书长卢胶青的案子时发现的。卢胶青任泰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也只有31个月,贪污受贿数额却十分巨大。山东省检察院要查卢胶青的案子,而当时的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硬是扛着不让办,这引起了检察院的怀疑。在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胡、卢二人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二人不仅有着很多说不清的金钱往来,卢的妹妹还是胡的情人,案情复杂。山东省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支援。刘宝瑞和另外两位同事由当时的副检察长赵登举带队来到了济南,听取了当地同行对胡建学一案的介绍。

  1990年1月,作为山东省计委副主任的胡建学被调到泰安,1991年下半年年仅41岁的他就当上了泰安市委书记。于是他飘飘然,狂言道:“到我们这一级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因此,当时整个泰安市委成了他的一言堂。

  他不顾当地的实际财力,盖楼、造桥,制造“政绩”。在用人上,搞江湖义气,重用卢胶青这样的“硕鼠”,沆瀣一气,贪污受贿,当地百姓苦不堪言。

  “走,去泰安!”一场正与邪的紧张的较量开始了。腊月廿四,高检院调查组以春节慰问基层检察干警的名义到了泰安,还在做着白日梦的胡建学出面接待。当时涉案的卢胶青等人已经在灵岩寺被监视居住。为了拿到铁证,在当地检察院同行的陪同下,调查组一行悄悄地去了位于泰山西北麓的灵岩寺,跟这几个人见了面。卢胶青次日就要求跟赵登举副检察长谈谈。赵说:“谈谈可以,但要坦白。”于是赵检亲自讯问,刘宝瑞在旁边作笔录。卢胶青这一次揭发了胡建学的两条受贿线索。谈话后,他们马不停蹄地赶到泰安市取证,干了整整一夜,证人证言全部拿下。就在那天夜里,卢胶青又交代了胡建学的另一个线索……这一忙就到了第二天凌晨。灵岩寺冬天的早晨非常的寒冷,招待所里没有暖气,刘宝瑞他们只是和衣在床上躺了一会儿,起来洗把脸又投入了紧张的工作。夜以继日的工作使胡建学受贿案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从1990年1月到泰安市工作的5年时间里,胡建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卢胶青、孔利民等42人贿赂的人民币、美金、港币、意大利币、股票、家电、家具、金首饰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6万多元……

  从对其犯罪证据进行查实到罢免其山东省人大代表资格再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后用了不过几天的时间。连胡建学自己都没想到,前几天还与检察院的同志们在一起聊天,几天后他就成了阶下囚。“受贿的大门一打开,就一发而不可收。”胡建学在接受审判时这样说,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大年三十,高检院调查组要回北京了,山东省检察院的同行们被他们的这种工作效率和敬业精神深深地打动了,他们专门召开会议,要向工作组学经验、学精神。春节过后的第一天上班,刘宝瑞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祝贺你,你们这次干得真漂亮。”

  1996年2月,胡建学被泰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建学受贿一案,拖泥带水牵出泰安市一串贪官污吏大大小小200余人。副书记孔庆祥被判无期,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卢胶青被判死缓,副市长孔利民被判死缓,此案还牵出市公安局局长李惠民腐败案等15起特大腐败要案。检察官们以自己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地老百姓的称赞。

  ●成克杰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巨贪受贿一案令人震惊。其窃职之高,贪赃之巨,为建国以来所没有。

  “1999年11月,局里派我参与成克杰案件的办理,我们专案组共4个人一起来到北戴河。当时领导要求我们在5天内审完19本厚厚的案卷并提出意见,我们夜以继日、加班加点,想尽快拿出意见来。”

  当时也在北戴河的成克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还在侥幸地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误但以自己的级别,不会被判死刑。

  “我们用3天时间全部审完案卷,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成克杰所涉受贿金额一共是4笔,合计4500多万元,均为其情妇李平所收,而且成承认这些钱是他与李平二人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很快,该案进入司法程序。高检院派了一个取证组和一个预审组前往广西南宁。刘宝瑞被分在了取证组。

  在南宁,工作组工作非常紧张,他们常常一边吃着盒饭,一边跟证人谈话,忙到深夜也是常有的事。和各色证人等打交道,使检察官们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和巧妙的谈话方式,取证非常顺利。有一个证人患有高危传染性肝炎,为了取得有价值的证据,他们冒着可能被传染的危险竟与他长谈了两个多小时。这样的速度,这样的责任心,使他们很快结成40多本卷宗。在充实的证据支持下,不久,成克杰案被提起公诉。2000年7月31日,成克杰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

  后来,高检院在总结这个案子时认为:“当时取证的两点抓得很准:一是抓住了他受贿的主观故意性,再一个就是查出了他们贪墨的财产属于二人共有。”这两点为后来的立案侦查起诉找到了关键的依据。这个案子是1999年12月立的案,到2000年6月就起诉了,他们以一个人民检察官特有的责任感、正义感将一个巨贪送上了法庭,最终使之受到法律的严惩。

  -链接

  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什么是经济犯罪?什么是职务犯罪?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西南政法大学的赵常青教授向记者解释了二者的定义与关系: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国家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公正信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从涵盖范围来看,职务犯罪比经济犯罪广,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犯罪,三是侵权犯罪。

  从罪名上看,经济犯罪的罪名比职务犯罪多,新修改的刑法中规定经济犯罪罪名有70余个。而职务犯罪所规定的罪名有50余个。从受理机关来看,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是在检察机关的两个部门:反贪局和反渎局;经济犯罪不全由检察机关来受理,比如破坏经济秩序的由公安部门受理,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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