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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荣誉型诈骗 多冒用"中字头"机关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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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10:00:31
四川新闻网消息               

  本网6月15日的《“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骗局真相浮出水面》报道一经刊出,迅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各媒体纷纷就此事发表评论:

  □中国科学院:

  虽然院士评选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的政府行为,但是院士称号是国家授予的,并不是任意的机构可以随意评定的。

  □工人日报:

  说白了,骗子们真正看重的,不是这些堪称社会精英的人有多么好骗,而是深知他们的某种心理需求有多么强烈。类似的骗术之所以连绵不绝,个中关键正在于此。

  □解放日报:

  一起公开的骗局,一套拙劣的骗术,历经好几年,风行大半国,那么多名人涉陷,那么多智者上当,这里面的教训,恐怕值得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的深度举一反三!

  □广州日报:

  “院士”这个称号,总是让人觉得学问到了极点,当你知道“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原来是交钱就可以获得的一个称号,会有受骗感。但这其实未必就是“管理科学院”的问题。

  □钱江晚报:

  “假院士”的吸引力不弱,正说明了“真院士”的磁场太强,强到已经对正常的学术活动和学术自由产生了一定的干扰,而院士的终身制和评选中的一些问题,也正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垢病。

  “入选某书”到“入选院士”,该类诈骗近年愈演愈烈,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送与它一个名称———荣誉型诈骗。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调研显示,荣誉型诈骗已经成为了诈骗犯罪的重要形式。仅今年前5个月,该院就受理荣誉型诈骗案件14起,超过了2005和2006年的总和。

  荣誉型诈骗,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当事人想获得荣誉的心理,许诺给予当事人各种荣誉,从而骗取财物。

  荣誉型诈骗,到底呈现出什么样的犯罪特征?又是什么原因,让那些拥有较高教育文化水平的人掉入了“陷阱”呢?

  荣誉型诈骗集中在书籍出版业

  分析三年来的荣誉型诈骗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此类诈骗案件绝大多数都集中在书籍编辑出版行业,也就是俗称的编书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编辑出版大型历史性文献书籍为由,谎称被害人事迹突出,经领导推荐可以入编某书,从而让被害人交纳版面费,进而再推荐荣誉证书、奖杯、牌匾等以骗取被害人财物。

  荣誉型诈骗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团伙作案。

  从海淀区检察院的调研中可以看出,随着每年荣誉型诈骗数量的增长,参与人数也在不断增长,甚至有的案件是二十多人集体作案。

  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具备完整的总经理———业务主管———业务员三级管理模式,另外还有财务和后勤人员。

  这些形式上的外衣,不仅让应聘的业务员在最初不容易辨别其真伪,更是让被害人难辨真假,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这些团伙的集中地,在海淀香山娘娘府和永定路、半壁店一带。犯罪嫌疑人都是成立一个或者多个机构,然后与合法的杂志社或社会团体签订合作协议,更有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成立两个机构,相互之间进行合作。

  犯罪手法基本雷同,嫌疑人支付给合法机构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以合法机构为主办方,犯罪嫌疑人公司为承办方。随后,嫌疑人通过网络找到被害人,由业务员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介绍所能授予的各种荣誉,并传真、邮寄相关编撰说明、邀请函等给对方,以达到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令其汇款的目的。

  为防止被查获,所有业务员都被要求使用化名,不得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为保证顺利拿到诈骗的赃款,主犯一般都从邮局租赁一个公众自取信箱或者在银行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让被害人将款项汇入该邮箱或者账户,公司专人取款,不允许被害人将款项汇给业务员个人。

  冒用或虚构“中字头”机构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何柏松说,被害人自身的虚荣心是犯罪嫌疑人诈骗得逞的关键因素。“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荣誉型诈骗,就在于该类诈骗抓住了被害人想获得荣誉的心理,漫无边际地向被害人承诺给予各种荣誉,使得被害人在虚荣心的支配下蒙蔽了双眼,轻易相信犯罪嫌疑人,从而上当受骗。”

  犯罪嫌疑人身处首都北京是诈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冒用国家部委或者权威研究会、协会以及虚构的“中字头”机构的名义,使被害人更容易相信其真实性。如果被害人问到其上级单位,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说自己单位是中央联合八大部委组建的下属单位。

  有的组织机构为谋取利益,也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督职责。在荣誉型诈骗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寻找合作方,他们会找来一些机构,一般是以中字头命名的社会团体或者某个领域的专业机构,以合作方为主办方,自已为承办方。

  这种情况下,合作方一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合作方实际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多数合作方基本上只收取费用,不做任何监督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甚至接到被害人的投诉,也不做实质调查。

  应规范出版行业管理

  荣誉型诈骗近半数是编书诈骗,出版社的正规书号都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各出版社的编辑人数每年下发给出版社,是一个总量。至于出版社用书号出版何种书籍,怎么出版,完全由出版社掌握。因此,有的出版社在书号有富裕的情况下,会与没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合作出版图书,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书籍的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实际上出版社不做实质审查,只做形式审查。

  海淀区检察院报告认为,应该加强对出版社的管理,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将事后监督提前为事先或者事中监督,或许会有效控制荣誉型诈骗的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对防止荣誉型诈骗还给出了其他的建议。

  对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从年检、税务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对短时间有大量业务或者经营很短时间即停止业务的公司应重点检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借合法的公司外衣行诈骗之实。对短时间大量资金汇入的公众自取邮箱,也应加强管理或者定期调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邮箱实施诈骗行为。

  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协会在与他方的合作过程中,应加大对合作方资质的审查,对合作方开展的业务全程监督,不让犯罪嫌疑人轻易打着合作方的幌子进行诈骗。对合作方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单位,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此类案件也要加强法制教育,让更多的人不再迷信首都,不再迷信各大部委、协会及专业机构,也就避免了轻易上当受骗。

  最后,要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荣誉型诈骗在犯罪手法上具有传播性,因此加大打击力度不仅可以威慑其他有犯罪欲的人,还能斩断犯罪方法的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犯罪。(记者吴晓锋通讯员邱志英吴 静)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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