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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程全员调解民事案件 三类民事案件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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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14:46:36

 
四川新闻网消息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工作要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建立‘全员调解、全程调解’的调解格局,争取在三年内实现民事调解结案数量占民事案件总量的‘半壁江山’;努力确保‘案结事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全省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就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广东法院系统提出了新要求。

  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民事纠纷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部分,民事一审案件在各类一审案件中比例超过90%。2003到2007年的五年时间里,广东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180万多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超过6383亿元。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广东高院今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和谐广东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民事案件的司法调解提出了明确要求:调解工作要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立案开庭审理到二审,乃至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做到“全程调解”;各级法院从院领导到庭室领导、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都要参与调解工作,做到“全员调解”;人民陪审员要以调解员身份进行“坐堂调解”;部分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将被返聘重新“上岗”……

  三类民事案件将成为调解的重点:一是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关系社会和谐的纠纷;二是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等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三是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升级、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项目建设与开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单一的诉讼模式解决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而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益,可以从根本上最彻底地解决纠纷,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节约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向记者介绍说。

  广东高院副院长凌祁漫如是说

  立案庭前庭后全程调解

  法官庭长院长全员调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和谐广东建设的若干意见》。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广东高院副院长凌祁漫。凌祁漫就《意见》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在全省法院强化民事调解工作?

  凌祁漫:民事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它不仅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人民内部和谐,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记者:《意见》中所明确的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于到法院来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会带来哪些方便和实实在在的好处?

  凌祁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能够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二是能快速实现权利。司法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而法院更会督促当事人有能力的就可以当场履行义务、即时清结债权债务;三是当事人可节约诉讼成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四是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道德价值取向,利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全员调解机制,具体有什么要求?

  凌祁漫: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一般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意见》

  第14条明确规定要在全省法院建立全员调解机制,即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架构,明确院、庭领导和法官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工作辅助人员的调解职责,用尽现有审判资源,形成民事调解工作的合力。

  记者:什么是全程调解?

  凌祁漫:《意见》第15条规定全省法院要建立全程调解机制,要求法官在立案、保全、庭前、庭审、庭后等各个阶段都要结合其不同特点开展调解工作。尤其是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借助其立、审、执工作环节上紧密相扣的优势,大力开展全程调解工作,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记者:何谓立案调解?当事人怎样选择立案调解?

  凌祁漫:因为立案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尚未激化,调解余地很大,所以《意见》第17条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建立健全立案调解机制,实现调解关口的前移。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也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可以在立案窗口选择立案调解。

  记者:《意见》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调解法官”是怎么回事?其目的何在?

  凌祁漫:《意见》第20条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组建专业调解队伍,成立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工作。同时,《意见》还在全国率先为当事人赋予了对调解法官的选择权,即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建立调解法官库并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调解法官主持或参与案件的调解。其目的是为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专门化,整合法院内部的调解资源和力量。

  记者:意见中提到健全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请问目前法院如何实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的?

  凌祁漫:司法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其特点是终局性和强制力;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调解,其特点是群众自治性和无偿性。广东不少地区法院已经将人民调解员派驻人民法庭,较好地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具体来说是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形式,引导群众在诉讼前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即告结束。因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如何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凌祁漫:《意见》第25条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实现各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不仅能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有效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而且能够及时固定调解成果,便于为进入司法渠道纠纷的调解打下基础。

  记者:何谓人民调解前置程序,有纠纷时应如何选择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凌祁漫:《意见》第27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前置机制。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等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当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是不收取费用的。

来源: 中国普法网
[编辑]: 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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